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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个别条款引争议 患者想出院就出院?

2025-04-09 5
《精神卫生法》的个别条款曾引起争议。病人愿意的话可以出院吗?它对精神卫生工作的原则、原则、管理机制以及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

  人们对此感到高兴的同时,也对一些条款有所担忧,比如《精神障碍患者自愿住院原则》规定,自愿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要求住院治疗。随时出院,必须经医疗机构同意。 。精神障碍患者真的可以随时出院吗?

  善意遇到操作困难

  精神卫生法颁布后,李文秀经常收到患者这样充满期待的询问:“我想出院就可以吗?”

  李文秀是北京市海淀区精神卫生预防指导中心副主任,她告诉记者,80%的精神障碍患者希望出院,但真正适合出院的只有60% 。如果这20%的不适合出院的患者坚持出院会怎样?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属于自愿,自愿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李文秀直言:“我们的压力比较大。”

  “很多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我意识,无法自行做出合理的决定,也不愿意住院治疗,导致很多患者分散在社区。”李文秀从事社区精神疾病防治工作多年,熟悉执法面临的实际问题。带着自己的担忧,“患者可以随时出院,但出院后能否考虑家属或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如果没有家属的患者要求出院怎么办?”

  《精神卫生法》还考虑“不适宜出院”的情况:如果患者或监护人要求出院,医生只能“告知不适宜出院的原因”和“出院后提出医疗建议”, “患者或其监护人应签字确认。”签字后,患者即可出院。医生通过告知、劝告规避了责任风险,但患者患病出院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和社会威胁风险由谁来承担呢?

  另一个问题来自非自愿住院标准。 《精神卫生法》规定,对于“有伤害自己或危及他人安全危险”的患者,将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然而,“危险”的评估是一个很难操作的标准,也容易引起争议。如何界定,还需要更多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

  “‘危险’要防患于未然。”北京大学心理健康研究所副所长唐宏宇提醒。 “对于‘危险’的评价标准,如果太严格,不利于及时救治;如果太宽,则不利于及时治疗。可能侵犯患者权利。”

  监护人责任监管难

  相比自愿和非自愿住院的操作困难,李文秀更担心的是,精神卫生法中监护人的责任仍缺乏明确可行的监管,难以落实。与监护人和患者打交道。当他们之间发生冲突时,他们显得被动而无助。

  考虑到家属和监护人在精神障碍患者诊疗中的作用以及传统文化背景,《精神卫生法》将患者非自愿住院的决定权完全交给了监护人。 “这样的设计有利于病人的及时救治,但也可能被人利用。 ”

  法律赋予监护人很大的权利和责任,希望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但前提是监护人确实履行了监护职责。然而,现实并非如此。

  李文秀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一位住在北京中关村的住院病人,家里只有母亲和房子。后来母亲去世了,房子暂时交由居委会管理。很快,患者的一位表弟来到医院,请求做患者的监护人,将患者从医院接回家。这位表弟从未去过医院探望病人,但他确实符合监护人的条件。病人出院后,房子就被表弟骗走了。 “这不是个案,甚至是普遍现象。”

  《精神卫生法》规定,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患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精神卫生法》提起诉讼。法律。 “如果别人侵犯了患者的权益,监护人可以代表患者提起诉讼,但如果监护人自己侵犯了患者的权益,怎么办?谁来起诉?”李文秀坦言。

  很多精神障碍患者可能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代表自己提起诉讼。他们只能依靠监护人或亲戚。但当这些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甚至受到侵犯时,谁能替他们做决定呢? 《精神卫生法》还规定,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患者很难自行争取这一权利。

  李文秀认为,除了监护人之外,精神卫生法还缺少一个可以监督的人,监护人就是责任主体。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犯患者权利时,可以为患者争取权利。

  在谈及我国过去在精神病人管理中受到批评的“强行入院”做法时,李文秀指出,这主要是由于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不尊重。她还认为,过多关注“精神病”是一把双刃剑。它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但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家庭带来了严重后果。和社会。

  无论如何,有这条法律是一件很棒的事情。但如何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权利,是我们今后要努力的方向。完善这一规定时需要考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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