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新入职一家企业,单位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这种事情恰巧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应该如何处理?首先,如果作为劳动者第一时间想着去申请劳动仲裁或去人民法院起诉就大错特错了,这两机构压根不会受理未缴或补缴社保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前提是你必须找对门路,用对方法。
有很多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去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结果被告知不属于受理范围之内,不予受理,被一份不予受理告知书给打发了。这种情况往往让劳动者不知所措,摸不着头脑,这是怎么回事呢?
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之所以不受理社保补缴争议案件是因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90%的劳动者其实搞不清楚哪些情形属于劳动争议,会被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受理,往往只是凭借着个人直觉和勇气维权,这样走了很多的弯路。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和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均对此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也对此有过回复和解释。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和夹杂着行政职能部门(社保局、税务局、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权与司法机构(劳动仲裁、人民法院)的司法权的区分与界定,普通劳动者压根分不清楚。作为一名企业HR,社会保险的征缴、补缴等问题属于我的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对于这个问题恰好有过比较深入的研究,总结如下:
一、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由社保部门依法强制征收,属于行政管理问题,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
二、因社会保险待遇引发的争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例如劳动者追索医疗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待遇等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受理范围;
三、《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之外产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受理范围。
阅读了上面的内容之后,这下你总该能搞清楚了吧!
用人单位没有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应该找社会保险征缴、稽核部门和劳动用工监察大队,要求用人单位如实补缴。
社会保险的缴纳具有强制性,这点大家都已经非常清楚。《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保局或税务局)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作为劳动者,有哪些办法督促用人单位乖乖地补缴社保呢?我总结出以下几点:
第一,单位没有及时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自员工入职第一天算起,三十天之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与个人利益紧密相关,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购房购车资格、落户资格等都和社会保险挂钩。作为劳动者,我们应该及时查看确认企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缴纳的话应该及时督促或协商企业及时缴纳。如果企业无视我们的协商和督促,可以分别去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和劳动用工监察大队举报投诉,记得要带着你的身份证以及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请求这两个部门立案调查,责令企业尽快缴纳。
第二、单位没有根据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求单位补缴
社保征缴和稽核工作分工不同,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最好去社保稽核中心举报,社保已经移交税务部门的直接去税务局举报,要求稽核部门重新核定、申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由单位带着稽核部门开的单据去征缴部门办理补缴手续,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承担滞纳金和罚息。
有不少企业都是默认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社保稽核时通过提供伪造的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财务原始凭证等骗过稽核人员审查。真实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得出的,这里工资不仅是基本工资,还应该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同时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货币化的餐食、交通、住房、通讯等待遇也须计入。新入职的员工以入职后首月全额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