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莱京子楚第30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敏,男,1971年12月出生,壮族,个体经营,住来宾林业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蒋明,名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来宾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新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晓亮,男,汉族,来宾县人民医院副院长,住医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廖旭光,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来宾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兴宏,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文,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来宾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住本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帆,华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9年5月27日,原告李民与被告来宾县人民医院、第三人来宾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受理楼租赁合同纠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原被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据原报道,1998年12月30日,经双方充分协商,原与被告签订了《**大厦承包管理合同》。合同生效后,我按照约定向被告一次性支付了5万元的合同管理费。双方办理了原物品的交接手续。之后我按照合同加大投资,重新装修,将**大厦更名为凯蒂大厦。开业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然而好景不长。由于该建筑存在质量问题,有关部门责令被告暂停使用该建筑。后来被告通知我,让我停业。1999年3月10日,我被迫停业。被告将施工质量严重的**楼承包给我,给我造成经济损失44万余元。因其他原因,本人愿意放弃部分利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本人经济损失38.8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反诉,称我公司出租**楼时,该楼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1993年12月工程质量验收时,发现三楼大梁有斜向断裂,但经有关部门加固加固,经检查核实为观察用,1994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还出租给杨树声、陶希飞、**柳州分公司、原告等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
**楼的安全问题,只有租出去之后才会出现。原因是原告未经原设计单位和我单位同意,重新装修并拆除了三楼部分砖砌隔墙,改变了该楼的使用功能。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资讯电话:4000186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