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路上你有碰到不立案的情形吗?怎么处理呢?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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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路上你有碰到不立案的情形吗?怎么处理呢?律师多年从事征地拆迁案件,碰到最多的问题是案件到法院之后立不上案,也有很多当事人会碰到这样的问题,来咨询律师:“民告官的案件怎么就立不上案呢?”相信有这样疑问的被拆迁人不再少数。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那么,我们要如何处理这种问题呢?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是立案登记制,就是各地法院必须要落实贯彻有案必立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只要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就应该登记立案。行政诉讼中的立案条件包括下面几点:(一)原告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要求行政行为是对原告作出的,或者是作出后对原告产生了影响。(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当事人符合以上条件的,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能确定符合条件的,当场立案,如果不能确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法律还规定,法院不能故意刁难立案者,要求法院做到在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同时要求法院再审查过程中,要进行指导释明,不得未经指导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当然,虽然法律已有明文规定,但是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地方的行为做的非常不规范,行政案件立不上案的情形屡屡发生,针对这种情形,法律也作出立相应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如法院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立案者便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具体的接收机关是纪检监察室。上级人民法院核实属实后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时,一定把自己已经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法院不出具书面材料等的证据收集好。当然,如果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除此之外,作为被征收人遇到法院不立案的情形,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申请。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这里的违法指的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立案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因此,在立案时收到法院刁难的,被征收人可以在向上级法院投诉、立案的同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检察建议。在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会出现很多难题和阻碍,但是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都是可以解决和化解的,被征收人只要做到有信心,有信念,就一定会拿到自己应有的补偿。最后,还是告诫各位被征收人,征地拆迁案件案情错综复杂,涉及的行政部门较多,难以分辨职责,最高效的方式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帮忙维权,毕竟术业有专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