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法律服务专业力量建设专题之三——纲缺目难张:总政司法局的成立之于“涉军法律服务”的意义
202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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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中华民族的复兴、崛起之路上,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工作,简称“涉军法律服务”不可匮缺、日显重要。在军民融合发展成为国家战略,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特别是军事斗争准备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对专业法律服务的能力及功效提出了许多新需求和新要求的大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加强相关工作力量建设,既是一个应当着力奋进的实践探索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深入调研的理性思考问题。本所律师许多曾经长期在军队立法、军事司法、涉军律师和军事法学教育领域耕耘多年,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体会和感悟。为此,我们拟整理、撰写一组系列文稿,力求从历史沿革的纵向脉络和国际、国内比较的横向维度,谈谈对涉军法律服务及其力量建设问题的“一家之言”,以期共商良策、协力共羸。东方风来满眼春。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改革开放随着“伟人南巡”而迈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在这一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工作顺势而为、开拓进取,发生了一些值得记住的标志性事件:1、1991 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作为我军政治工作的根本法规,明确规定了军队律师工作。2、1992年,中央军委批准设立总政办公厅司法局,军队律师归由政治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3、1993 年,司法部与总政治部联合发布《关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军队律师工作开始纳入了国家律师体制。4、1997年,新中国首部《律师法》明确了军队律师的法律地位,并提出:“军队律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在这些标志性事件中,对全军司法行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无疑至关重要并起着核心作用。虽然“总政办公厅司法局”的机构名称、设置序列、具体职能、员额编配等经过复杂、艰难的论证和协调过程,最终决策也难以尽如人意;但该机构的设立,对新中国、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事业建设,确实具有不可替代、成效显著的“里程碑”意义。在总政办公厅司法局成立之前,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专业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分属“两条线”,各司其政:一条线是国家司法部通过总政治部进行的。这是因为军队的政法工作一直归口政治工作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军队政法工作,包括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都设置在军队政治机关的编制序列之内。另一条线是国家司法部通过总参谋部进行的。这是因为1989年海军法律顾问处试点成功之后,总参谋部决定在全军推广海军经验,并在总参谋部设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但这种“两条线”的领导和管理体制,自始至终存在着一些无法解决的结构性问题,主要有:1、称谓混乱。“军事法律顾问”是国家和军队都认同的在军内从事专业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称谓,而“军队律师”则是一种未被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可的军内通俗叫法。直到1991年,司法部批复中仍称:“军队的法律顾问机构是军队内部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性质、任务都不同于律师事务所。因此,军队的法律顾问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业务活动”。2、管理不顺。管理上分属两个体系,政出多门、“扯皮”不断。从事军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是现身军人,担任“军队律师”的则主要是军队政法部门离退休人员;两者的关注重点、业务领域、行事方法、管理模式、权利义务等差别很大,造成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工作不能形成应有的“合力”。3、资质欠缺。由于缺乏对军队专业法律服务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科学管理,不论是“军事法律顾问”还是“军队律师”,资格考试、审核批准、业务规范、培训指导、奖惩责任等都比较混乱,难以适应涉军专业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相关专业法律服务的力量建设。这些问题伴随着1991年新版《政治工作条例》的修订工作,开始提上了调研解决的议事日程;而该《条例》的正式颁发,则标志着相关的不顺和争议终于有了定论:“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任务和内容是:依照国家法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领导和管理军内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工作,为部队提供法律服务;领导全军的法制教育”。为保障新版政工条例的贯彻和实施,1992年9月,中央军委批准设立总政治部办公厅司法局,作为管理全军司法行政及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原来设置在司令机关的军事法律顾问机构完成了历史使命,其工作人员和业务职能全部移交给政治工作机关,将军内律师、法律顾问及法律咨询工作统一归口为军队政法工作,由军队政治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从而理顺了军队内部专业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体制,也使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力量建设步入正规、加速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