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协议》,约定由A公司垫资包工包料装修某公路14x号楼并约定2013年10月1日为全部装修工程竣工日期。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协议开工装修楼房并于2013年8月2日完成全部约定的工程装修。因B公司拒付A公司装修工程款,A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并于2014年3月31日向法院提交《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申请》,主张A公司工程款应当优于包括抵押权在内的其他债权优先受偿权,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A民一初字第AAAA号民事判决书,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172670元及违约金117267元并负担16409元案件受理费,由于A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优先权申请,法院对该申请未予处理。
法院判决于2014年5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B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A公司于2014年6月3日一审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现该案正在执行中。
另查明,B公司将其名下某公路14x号楼作为抵押物向第三人C县农行贷款1600000元并向C县农行出具《承诺书》,承诺该抵押物在抵押给C县农行之前无出租、抵押等情况,抵押前后房屋装修的,其装修费用属于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并于2012年12月3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B公司贷款逾期未还,C县农行于2014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C民二初字第CCC号民事判决书,判令B公司偿还C县农行借款本金1555347.58元并支付利息,C县农行有权就位于C县某公路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现C县农行已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与A公司执行B公司的同一栋楼房。
此外,作为申请执行人D某的(2014)D法执字第DDD号案也正处于本院执行当中,申请执行B公司同一栋楼房。A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A公司对B公司拥有的1172670元工程款债权,对某公路14x号楼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法院该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