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证据吗?网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单独证据的效力普遍较低,则定性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使用。以下是网上聊天记录的证据介绍。首先,网上聊天是视听资料的证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被归类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分类中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独立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除了法院的审查核实,还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确认,才能形成证据链并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的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样的证明目的,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
第二,网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只有聊天记录,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关系的目的,法院一般不会承认,但网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保存网聊记录时,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聊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1)客观真实性。
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独立于人的意志,不依赖于人的意志。
(2)相关性。
即证据与被证明的事实有内在联系,能够证明全部或部分被证明的事实。网上聊天记录的内容要与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赌博习惯等。应该体现在聊天记录的文字中,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3)合法性。
即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规定的具体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审查和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如果得到法院的普遍认可,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当然,基于慎重考虑,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网络聊天证据的合法性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决定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焦点。
第三,网上聊天证据的获取不应侵犯对方或第三方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在这种权利中,私人生活是和平的,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入、知晓、收集、利用和公开。此外,权利主体有权决定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干预其私生活,是否向他人披露其隐私,以及披露的范围和程度。
网上聊天的证据一般都证明了恋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性关系、同居关系、暧昧关系。庭审过程中,一般一方会否认对方提出的网上聊天证据的内容,会质疑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法院能否受理网聊证据,要看是否有其他证明文件。现在这个问题讨论如下:
(1)如果是举证方与其爱人的聊天记录,公证处一般会提供公证服务,不会涉及隐私问题。该证据的取得与录音视听资料中的证据相同,未经对方同意,不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2)如果聊天记录是通过破解爱人的密码获得的,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主要重点是取证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要尊老爱幼,互相帮助,保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人干预导致的婚外性行为,仍归入道德调节范畴。如果对方密码被非法收集手段破解,从而获取对方与第三方的聊天记录,直接的问题就是收集手段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公证处也不会公证。这里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相冲突。要看法院的法官如何平衡两者的权重,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4.如何证明网聊记录里的网名确实是我自己的
互联网聊天一般包括QQ、MSN、飞信等聊天工具。在注册QQ、MSN、飞信等聊天工具时,由于没有实名注册系统,如何证明虚拟网名是你的爱人,成为困扰司法界的难题。
一般情况下可以咨询技术人员或者网络公司,看能不能证明网名和真人一致。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可以根据聊天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推测。比如有的聊天内容会提到一方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家庭成员,以及自己和爱人之间的任何矛盾,进行间接确认。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