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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担保与连带担保的比较、连带担保的类型

2025-04-21 4

1. 股份担保与连带担保的比较

1。保证人与共同担保份额担保的债权人约定担保份额的,为份额担保。股份担保的各保证人仅就其约定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其已清偿的债务份额。

2。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各保证人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保证债务清偿完毕之前,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免除。连带保证的保证人虽然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仍按保证人的一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连带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份额。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由连带保证人协议确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各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

2。连带担保的种类

共同担保还应分为许多其他类别,各种类别或形式的共同担保可能会重叠和竞争,从而产生各种复杂的结构形式。而这恰恰是一个经常被人们忽视的问题。

(1) 共同承包的连带保证和单独承包的连带保证。若干保证人为保证同一债务,可以共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分别订立保证合同(《适用国担保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项)。单独订立担保合同时,可以单独约定各保证人的担保限额,也可以单独约定全额担保,未约定担保份额的,按照下列规定推定为全额担保:法律;共同订立保证合同时,虽然大多数保证都是全额连带保证,但这并不妨碍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在同一债务份额内提供连带保证,或者约定各保证人分别提供保证不同的债务份额。因此,通过共同承包和单独承包方式设立的连带保证可以是有限连带保证或全额连带保证,也可以是股份连带保证或连带连带保证。

(二)故意连带保证和法定连带保证。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保人是否有意设立连带担保,可将连带担保归为此类。数名保证人共同订立保证合同的,必须具有设立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必定属于故意连带保证。单独订立保证合同的,多个保证人之间不得存在连带保证的意思联系。如果存在这种故意联系,也是故意连带保证。若干保证人分别订立保证合同,无意共同设立保证,但依法确认了连带保证关系的,为法定连带保证。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担保份额的约定条件可能不同,法定连带担保并不等同于全额连带担保,也不等同于连带连带担保。自愿连带保证和法定连带保证都可以是股份连带保证或连带连带保证。

(3)按若干保证人的担保份额可分为限额连带保证和全额连带保证。共同或者分别订立的保证合同中,若干保证人可以约定对同一债务全额提供保证,并设立全额连带保证。未约定担保限额的,也可以依法推定为全额连带担保。在完全连带担保中,每个担保人没有单独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清偿全部债务,任何保证人也有此义务。因此,无论若干保证人是否约定连带关系,均构成连带连带保证。各保证人仅对同一债务的一定份额或者不同份额提供担保的,构成限额连带保证。所谓限额连带保证与股份连带保证既有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在限额连带保证中,如果若干保证人分别对不同部分的债务提供保证,且各保证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担保人设立“限额连带保证”。 “共同保证”;若有多名保证人对同一部分主债进行连带保证(例如,两名保证人在共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对1000万元债务中的500万共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各自保证500万),则在此限额内,保证人之间发生的连带关系,为“该限额的连带连带保证”。这里这种分类的实际好处在于,明确了全额连带保证必须构成连带连带保证,但连带连带保证不限于全额连带保证,而且连带连带保证不限于全额连带保证。部分债务金额还应当建立连带连带保证关系。

(四)一般保证形式的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形式的连带保证、混合保证形式的连带保证,根据各保证人承担保证或担保的方式不同而不同。与债务人偿还债务的顺序。分类。根据《担保法》关于担保方式的规定,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两种基本方式。在前者中,保证人享有先行起诉和抗辩的权利,而在后者中,保证人则无此权利。连带担保的分类也与担保方式的分类相兼容。也就是说,无论是股份连带担保还是连带连带担保,各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可以是一般担保,也可以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还可以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即混合担保形式的连带担保)。不同的结构形式,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在混合保证方式的连带保证中,有的保证人享有优先抗辩权,有的保证人不享有优先抗辩权。因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最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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