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魏文律师受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团膳快餐专委会的邀请,于2012年5月11日带领其律师团队参加会议,在会上魏文律师主要讲述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比较。主要是该司法解释突破了原合同法规定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未同意转租的情况下擅自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司法解释十六条规定,在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擅自转租的情况下,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出租人再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阐明了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几种情形。
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会议现场
在讲授《劳动合同法》时,魏文律师主要解释了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劳动合同延续的情形,并举例剖析。特别是在讲授特许经营时,魏文律师针对餐饮行业连锁加盟中出现的特许经营混乱的情形,重点讲述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关系以及特许人如何更好地利用特许合同约束、限制、监督和管理被特许人,保证特许品牌的健康发展。
魏文律师在会上讲述法律条文规定
在会议期间,王秋皎律师、庄蓉律师也不时地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来回答到会企业家的法律问题,并现场发放了学习材料。通过授课,到会委员很受启发使他们知晓了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魏文律师及其律师团成员的精彩讲课受到餐饮协会领导的好评。
后排左起第二位:庄蓉律师、王秋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