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郑某某来找我说:“我老公第二次起诉我了,我不想离婚,怎么办?”那么,如果一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吗?答:不一定!
接受郑某的委托后,我详细了解了杜某起诉离婚的原因;男子杜某起诉女子离婚。大部分矛盾是由于郑某与男方父母、婆婆、儿媳之间的矛盾引起的。因此,我的代理方向是基于原告与被告婚前有关系,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关系;本案是婆媳矛盾引起的,夫妻之间本质上不存在矛盾;应该仔细考虑孩子;为女子郑某某挽救了婚姻。
?律师意见:
?1、原告与被告婚前已有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关系。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自由恋爱。深入了解后,两人于2013年5月27日独立登记结婚;婚礼于2013年9月10日举行,他们彻底经历了相识、相恋、相知、再到结婚的过程;他们在婚前就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原告与被告结婚时,双方均已26/27岁。双方均为晚婚年龄(女23岁,男25岁);他们在身体、心理、判断力和认知水平上都成熟了。 ;婚姻是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审慎选择和成熟判断。
?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已经和睦相处六、七年了。家里虽然不富裕,但生活幸福美满; 2014年6月9日,两人生下儿子杜二号,一家人幸福美满,很少有矛盾。七年的婚姻,夫妻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被告郑某父亲支持原告杜某创业,先后提供创业资金16万元。这表明被告的父亲向原告和被告双方提供了经济帮助和婚姻批准。
2、本案是婆媳矛盾引起的,夫妻之间本质上不存在矛盾;不存在《中华人和民共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原告的父母一直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被告人与岳父、岳母在消费观念、生活方式、做事方法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被告人与其婆婆发生婆媳矛盾。
?原告诉状第二页称:“2018年5月28日,孩子发烧,我父母带孩子去看医生,他们非常生气。” “5月29日,她带孩子出去,父母很生气”、“2019年1月15日,我们的父母把我们赶了出去”等等。可见,本案诉讼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与其岳父母之间的矛盾。原告杜某提起离婚诉讼,实际上受到其父母的影响较大;原告与被告实质上不存在婚姻矛盾。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列四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①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 ②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根据法律判决,不准离婚。
此外,被告与其婆婆之间的矛盾也是生活中的小事,并非不可调和的原则问题;矛盾可以通过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宽容来化解。被告人也表示愿意互相包容、理解、包容。尊重婆婆,积极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而离婚也绝不是解决婆媳矛盾、夫妻矛盾的最好办法。
3.父母离婚,受伤最深的永远是孩子。作为父母,原告和被告都应该慎重考虑孩子。 告 原告和被告结婚两年,孩子杜才5岁。他们都是由被告抚养、照顾的,对被告特别依赖。现在我看到孩子脸上的阳光不见了,笑容少了,话也少了。作为被告人的母亲,她实在不忍心让自己的孩子受到这样的伤害。
???被告人郑某幼年丧母,父亲再婚;被告人自幼与继母生活,深知生活在重组家庭的辛酸与无奈。他知道,没有母亲,孩子是不幸的,他知道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对孩子来说意味着什么。被告多次表示,他决心不再让孩子犯同样的错误,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d 恳请法院给予当事人一个化解矛盾的机会,维护夫妻关系,构建和谐家庭。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依法不得离婚。法院经充分考虑并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不准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六年,育有一子,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纠纷都是因家庭琐事引发。不过,还没有达到情绪崩溃的程度。本着对婚姻负责任的态度,通过相互的让步,还是有和解的可能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