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盾喜讯 | 中盾所顺利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2023-03-24 09:53:04
2023年3月17日,中盾所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备案”的审理意见,顺利完成了从事证券法律服务业务所需的备案程序。
2019 年 12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修订后《证券法》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为落实修订后《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新要求,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备案规定》于2020年7月24日颁布,8月24日开始施行,该规定加强了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便于监管机构获取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基础信息,进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从此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进入了“备案时代”。根据《备案规定》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为下列九类证券活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三)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五)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七)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为配合《备案规定》的实施,中国证监会随后又颁行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即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指引,以方便律师事务所完成备案工作。2022年8月中盾所正式成立证券委暨证券部后,立即着手开始进行备案工作,事务所也对此予以大力支持,事务所主任张建锋律师亲自领衔,具有深厚证券业务背景的魏现州和董宝成律师倾力参与,组建了中盾所的证券风控小组。证券委暨证券部迅速组织制定了完备的证券业务及风控制度,副主任史乃金律师更是亲力亲为,组织部门律师积极填报信息,遴选、完善后通过网上办事平台向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递交备案材料,经过及时的沟通及反馈,顺利完成了本次备案工作。
本次备案的完成,意味着中盾所证券委暨证券部的工作取得了开门红,并为后续证券业务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再接再厉,全力拓展并优质高效地完成各类证券业务,使“中盾证券”在全面注册制的环境下,成为市场赞誉、客户信赖、监管放心的驰名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