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6年3月21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各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
2019年1月20日,王某发生交通事故。
2019年7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2019年1月20日受伤为工伤。
2019年10月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确认结论是: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
王某的伤情依据《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确定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即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但停工留薪期满后,王某仍需进行治疗,无法提供劳动。
2019年6月19日,北京朝阳医院为王某出具诊断证明,诊断:创伤性硬膜下出血(主)、多发肋骨骨折(左)、胸椎骨折(T12)、腰椎骨骨折L3、左锁骨骨折。未给其开具休假证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王某到密云区中医院复查,但未开具休假证明。
后王某要求某公司1、支付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4月13日期间的医药费47012.56元;2、支付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4月4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3、支付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期间的护理费13500元;4、支付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0元;5、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572元;6、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572元;7、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7485.20元。
法院判决
一、某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
二、某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的生活津贴10499.31元。
律师点评
1、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长,根据《停工留薪期目录》(试行)确定。该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
2、停工留期满后,劳动者需要继续治疗待遇如何?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
本案中,王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停工留薪期满前,其未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亦未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因此王某的停工留薪期已经于2019年7月20日终止,故法院未判决支持2019年7月20日之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支持了生活津贴。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