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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负面清单”对传统企业上市的影响

2025-04-16 4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正在推进中,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创业板定位“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据悉,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已起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正在定向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列举了上市推荐行业负面清单(“创业板负面清单”),包括农林牧渔、农副食品加工、采矿、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黑色金属、电力热力燃气、建筑、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金融、房地产、居民服务和修理等传统行业(“传统行业”),原则上不支持属于上述行业的企业(“传统企业”)申报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负面清单进一步规定,上述传统企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仍可以在创业板上市。因此,传统企业(在审企业按照“新老划断”原则继续申请上市除外)如果不具备“四新”因素,将不再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创业板负面清单将对传统企业上市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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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上述期间,实践中已上市的中小板传统企业报告期内财务表现高于《首发办法》规定的最低审核标准;

 

二、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前的上述期间,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财务要求低于中小板,财务指标相对较低的传统企业,在达不到中小板上市企业平均水平的情况下,有机会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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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必要性原则,确保列入创业板负面清单的行业尽量确属必要。同时,创业板负面清单企业中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确能带来产业提升的,建议允许其上市;

 

(二)在《暂行规定》列举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评价指标之外,针对实体经济提升的客观需求,增加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评价指标,比如提高管理能力、提升行业现代化水平等;

 

(三)若传统企业因不具备创新创业等因素无法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则支持符合《首发办法》规定条件的传统企业在中小板和主板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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