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地说,“自首”就是举报、曝光自己。即举报人向举报中心举报其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的,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事项。”如果我犯有其他罪行,我将被视为自首。”
犯罪分子自愿自首是自首的前提。没有这个先决条件,就没有投降。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归案前主动向司法机关直接交代犯罪事实,等待处理。自动投降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犯罪事实和行为人均未被发现时,自动自首;
(2)犯罪事实查清但犯罪人不明时自动自首;
(三)犯罪事实和行为人已经查明,司法机关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自动自首。
实践中,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自首;因病、受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投案的;先以信函自首,再以电话自首;其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只是因行为可疑,经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讯问、教育后,自愿承认犯罪事实的;作案后潜逃,被通缉、追捕时自首的;经核实确实准备去自首或者在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及犯罪嫌疑人未主动投案,经亲友劝说并在亲友陪同下投案自首的情况;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被公安机关通知,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主动报案后送其投案自首。这也应该被视为自动投降。但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