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发生车祸后,需要报警处理,交警会出具车祸责任认定书,划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如果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可以签订私下协议。那么,解决车祸协议需要担保人吗,担保人有哪些责任?今天,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解决车祸协议需要担保人吗
私人交通事故协议是民事合同,一般担保人发生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对于私了协议,不需要提供担保人。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对其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责任是在债务到期清偿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偿还债务。
在担保为一般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未执行担保物权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还款请求。共同担保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销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同时具有担保和物质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满后,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担保,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少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12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
第17条:
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审理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使债权人难以要求其履行债务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21条: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以协议为准。
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
第22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以协议为准。
第27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证持续的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解除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应当对通知债权人前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28条:
同一债权同时具有保证和物质保证的,保证人对物质保证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财产担保的,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我们知道,发生车祸后,需要报警处理,交警会出具车祸责任认定书,划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如果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可以签订私下协议。那么,解决车祸协议需要担保人吗,担保人有哪些责任?今天,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解决车祸协议需要担保人吗
私人交通事故协议是民事合同,一般担保人发生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对于私了协议,不需要提供担保人。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对其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责任是在债务到期清偿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偿还债务。
在担保为一般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未执行担保物权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还款请求。共同担保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销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同时具有担保和物质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满后,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担保,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少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12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
第17条:
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审理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使债权人难以要求其履行债务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21条: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以协议为准。
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
第22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以协议为准。
第27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证持续的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解除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应当对通知债权人前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28条:
同一债权同时具有保证和物质保证的,保证人对物质保证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财产担保的,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