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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公司能不能查出来,公司是否可以以隐婚为

2025-04-05 4
目前,一些女工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以提高成功率。公司能否以隐性婚姻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能否以隐性婚姻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解释:
公司无权这样做。
首先,第《妇女权益保障法》号法令第23条规定,在雇用雇员时,所有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雇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招聘标准,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职位除外。公司招聘女性员工时,不具备岗位的特殊性,但要求被录用的女性必须是未婚的,这与已婚女性不平等,属于性别歧视。由此可见,招聘规定的未婚女性条件是违法的,应该是无效条款。
第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员工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还规定,在怀孕、分娩和哺乳的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有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公司不能因朱小姐怀孕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介绍:
2014年2月,朱小姐去一家公司应聘。考虑到招聘信息要求女性必须未婚,她在填写求职申请表时选择了未婚一栏。当招聘人员问及她的婚姻状况时,朱小姐也声称她没有结婚。之后,公司与朱小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加入公司三个月后,朱小姐怀孕了。
得知此事后,公司决定终止与朱小姐的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朱小姐故意隐瞒婚姻状况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对方以欺诈等手段订立的违反真实意思的劳动合同无效;此外,公司的规章制度还规定员工在加入公司时应如实填写就业登记表,不得隐瞒真实信息,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基于以上两点,公司认为有权终止与朱小姐的劳动合同。
最后,有必要提醒雇主,对性别有特殊要求的工作通常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不是由雇主任意决定。未经授权的性别限制可能涉及就业歧视;此外,申请人因某些特殊原因隐瞒婚姻状况不足以构成法律欺诈。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据了解,一些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采取隐性婚姻,以提高她们进入或跳槽的成功率,但如果由于她们的隐瞒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雇主也可以行使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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