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和定罪的新方法
向客户提供低价房屋和汽车是一种贿赂形式。
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方式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行贿罪处罚:以价款收受委托人的房屋、汽车等物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客户销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方式非法收受客户财物的。行贿数额应当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预先制定的针对非特定人群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采购商品,不构成贿赂。
解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上述行为只是一种不同的方式。本质上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易,可以视为贿赂。
《意见》 为“大幅”降低或提高市场价格设定限制性条件。这是因为,考虑到此类交易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件贵重物品,如果仅规定房屋、汽车的购买价格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并达到金额门槛需要构成受贿罪的,才构成受贿罪。这可能会混淆正常交易与权力和金钱交易的界限,不利于控制攻击范围。
收受干部股份就构成受贿。干部股转让未登记的,受贿数额按照实际分红计算。
司法解释:干股是指未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股份的,以受贿罪处罚。股份转让已登记或者有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的,行贿数额按照转让时股份的价值计算,股息视为股份转让的孳息。贿赂。未实际转让股份而以股票股利名义获取利益的,应当按照实际获利数额认定为行贿数额。
注:据“两高”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接受干股是否需要注册才能得到认可,二是案件如何处理其中干股并未实际转让。
关于第一个问题,《意见》明确表示转让并未登记,但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股份确实发生过转让,也应该被视为行贿行为。
对于第二个问题,“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没有登记或实际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所谓的“干股”只是名义上的干股,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受贿者实际上是以利润的名义收受股息,因此应以实际收入即股息来计算贿赂金额。必读:如何查验现金贿赂证据以及如何认定贿赂犯罪
(一)离休(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该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本人的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人财物谋取私利的,以行贿罪处罚。因此,该规定包含了国家工作人员辞职(退休)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原因是: 1、地位的形成通常是权威的结果。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其次,状态..点击阅读
国家工作人员与客户“合作”创办公司属于贿赂
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接受委托人出资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罪处罚。行贿数额是指当事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财物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设立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等名义为委托人谋取利益,获取“利润”,而不实际出资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罪处罚。
解读:相关官员告诉“两高”,受贿犯罪主要有两类。首先,委托人支付资金,国家工作人员“配合”设立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这与直接受贿没有本质区别,应认定为贿赂。 二、以创办公司或创造机会的名义
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客户谋取利益,以委托客户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利益”,但未实际出资,或者获取明显“利益” “尽管实际上做出了出资。投资收益高于应得数额的,以受贿罪处罚。前一种情况,行贿数额按照“收入”数额计算;在后一种情况下,应计算“收入”金额与投资收益金额之间的差额。
解说:“两中”负责人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人名义收受委托人财产,进行证券、期货等委托投资,主要有两种情况:财务管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上并未出资,而是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为名,变相收受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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