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种经营方式或者用工方式能够让用人单位锁在“利益全归自己,风险全归对方”的保险箱中,世界上没有这样的保险箱,法律上也不会认可这样的保险箱。据此,平台经济也不能例外。
昨天,即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其中一种重大的焦点问题是:强调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现将会议内容摘录如下: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平台经济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有助于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也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作用是积极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平台企业发展不规范、存在风险,平台经济发展不充分、存在短板,监管体制不适应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会议强调,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要加强规范和监管,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形成治理合力。要加强开放合作,构建有活力、有创新力的制度环境,强化国际技术交流和研发合作。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平台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要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监管框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权威性,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要推动平台经济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加速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先进制造业,支持消费领域平台企业挖掘市场潜力,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要加强平台各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督促平台企业承担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保障等责任,维护好用户数据权益及隐私权,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要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和引导平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基础研究,夯实底层技术根基,扶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要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接下来,本文从用工角度分析解读这一重磅新闻:
自从有了互联网,各种模式都有被颠覆的风险。工业革命以来产生的劳动关系也大有被颠覆的可能,为了去劳动关系,整出了好多名词,“互联网+”、灵活用工、自雇、独立承包商等等,打着这些优美的旗号,各大平台都跑马圈地,进行了野蛮的生长,平台从业者也越来越多,于是“利益全归自己,风险全归对方”的平台用工大行其道之时,一桩桩悲剧也在上演,这里就不再旧事重提了。但,法律不能允许“利益全归自己,风险全归对方”这样的保险箱永远持续下去,是该规范的时候了!
接下来笔者再梳理一下政策演变过程:
一、国家对平台用工的用词转变
1、2015年用词—“消除”和“推动”
2015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明确指出: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
2、2020年用词—“支持”、“研究”
202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明确提出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大力发展微经济,鼓励“副业创新”。支持建立灵活就业、“共享用工”服务平台。
2020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
3、2021年用词—“支持”、“规范”
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的两会工作报告指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平台用工规范的重点方向
笔者认为,平台用工的规范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台+个人”用工中的法律关系
这个一直是劳动法律界研讨的重点,但一直没有答案,裁判实践中判法也各异,总体而言跳不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二分法,即要么是劳动关系,要么不是劳动关系。平台用工确实有别于传统用工,平台的功能主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整合社会资源,依附于平台就业的人员相对于传统的工厂流水线作业的工人确实有很大不同,而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是人身依附性、人格从属性。如果仍用工业革命1.0时代确立的劳动关系标准来评判现在工业革命4.0时代的用工关系,注定是无法匹配的!是否有必要突破原来的认知,要考虑当下工业革命4.0时代的人身依附性和人格从属性的特点:
1)现代社会,信息是重要的资源,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信息控制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对生产资料的控制?
2)现代社会,大数据算法对平台从业人员的隐形控制,是否比传统工厂的打卡考勤对人的显性控制更加深、更加严格?
另外,除了传统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二分法外,是否可以另辟蹊径,以启山林,寻找第三种关系,也是值得研究的!
2、平台从业者能享受到的劳动保护程度
习总书记提到要“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
李克强总理提到要“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这就意味着未来规范的方向中,平台从业者的劳动保护是不可或缺的,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事项能覆盖多少(或劳动保护程度)是焦点。
3、平台从业人员致人伤害的责任承担
除了平台从业者的劳动保护需要规范外,笔者认为,平台从业者致人伤害的责任承担也是一个焦点问题(这个问题涉及社会大众利益保护),即平台是否要对外承担一定的雇主责任,平台的雇主责任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等。
来源:实说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