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处理违纪职工有时间限制吗?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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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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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劳动者出现违纪行为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多久时间内予以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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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曾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按照这一规定,劳动者违纪并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证实劳动者犯错误之日后5个月内进行处分;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一般性处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证实劳动者犯错误后3个月内实施处理。用人单位一旦逾期处理违纪职工,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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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国家并未就这一问题作出相关规定。部分地区有类似规定出台,比如,2001年《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2018年8月1日生效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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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明确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上了“紧箍咒”。北京现行有效规范对此没有规定,但在关于对《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的第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限]规定,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自事实证据确凿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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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基于处罚措施的不同,在“有效期”上有不同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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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对违纪职工的处理时效,不妨结合劳动争议的时效来认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理,用人单位处理违纪职工的时效也可以确定为1年,处理时效从用人单位证实或者应当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算。劳动者发生违纪,一般都会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比如劳动者旷工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获取权;劳动者失职侵犯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劳动者兼职且拒不改正则侵犯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完整工作精力的获得权;哪怕是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将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社会形象。因此,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实施处理,其目的就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但是这一“维权”行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由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仲裁时效为1年,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也应当在证实劳动者犯错误之日起1年内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