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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必要性审查

2025-03-25 3

前言: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下称“被特许人”)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现实中的特许经营活动常以加盟连锁的方式体现,而对于大多数的特许人来讲,囿于法规政策的普及度、个人对法律法规了解程度等原因,往往对于法规规定的特许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不甚了解,因此导致的行政处罚、加盟商解约的情况数不胜数,其中以未完成特许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导致的上述问题尤为明显,本次文章从案例陈述、法律评析的方式对该问题进行深入阐述,以此达到为开展加盟连锁的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合理规避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

【典型案例】

一、2021年04月20日无锡市商务锡局作出商罚字〔2021〕第06号行政处罚,认为江苏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起开展“XX”品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备案且为满足“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违规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罚款10万元、责令限期改正。

二、〔2020〕鲁0102民初11918号案件中,原告因被告未依规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等原因,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并责令被告退回原告支付的加盟费并赔偿损失,最终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主张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全部加盟费用。

【评析】

自2007年后,我国对于商业特许经营资质、运营等各个方面的监管逐渐形成体系,但因为目前商业特许经营即加盟连锁的市场主体法律素养、合规意识良莠不齐,兼政策宣传存在缺陷,因此加盟连锁目前仍存在大量不合规的情形。

首先,目前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修订),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以笔者所在的济南市为例,目前济南市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权限由山东省商务厅下放至济南市商务局统一进行办理,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活动,需要特许人在商业部业务统一平台注册账号并完成网上备案,提交材料后待审核通过,市商务局委派专员至企业审查企业材料完备情况并查看直营店铺情况,核实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书,审核无误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其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再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并非没有时间限制,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特许人应当注意与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的时间,切勿超出十五天才进行备案。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1、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2、经营资源信息,3、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最后,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作者简介

道可特研究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必要性审查

王伟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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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wangwe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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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新泰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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