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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首次推出因外国法院诉讼而中止中国法院诉讼的规定

2025-03-2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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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当存在关联或平行诉讼情况时,上述条款是中止中国法院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虽然上述条款未明确“另一案”的范围,但是根据体系解释的原则并参考中国法院的有关判例[1],其含义应指中国法院立案受理的其他诉讼案件。关于是否可以根据外国法院诉讼案件中止中国法院诉讼,《民诉法》没有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其中首次推出了因外国法院诉讼而中止中国法院诉讼的规定。

 

《修正草案》第十八条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三条:

 

“外国法院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受理,且根据本法的规定外国法院判决可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恢复诉讼。……”

 

在跨境交易导致的境内外法院平行诉讼或关联诉讼案件大幅增加的背景下,笔者认为《修正草案》第十八条建议增加的上述条款将产生重大影响。笔者现对该规定简要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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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院中止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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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院无须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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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止诉讼后,满足特定条件时,中国法院应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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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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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山东道恩海玛德里化工有限公司、金恒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鲁民终996号)和西班牙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aixabank)等与东亚泛海国际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5995号)。

[2]《修正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被告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争议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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