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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一日一法|抱错孩子导致“错换人生四十年”,医院为何承担责任?

2025-03-09 0

作者/朱庆良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出生于1978年7月19日,其父母为案外人王某某、宋某某。案外人齐某出生于1978年7月19日,其父母为案外人齐某某、谭某某。1978年7月19日,案外人谭某某与宋某某在xx市总医院xx分院分娩期间,由于xx市总医院xx分院对二案外人的所生婴儿在管护上存在过错,造成二案外人交叉抱错孩子。2017年,双方经鉴定,齐某某与王某累计亲子关系概率为99.99998201%;谭某某与王某累计亲子关系概率为99.99551689%。依据现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不考虑多胞胎、近亲及外缘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齐某某为王某的生物学父亲,支持谭某某为王某的生物学母亲。2003年9月,xx市总医院变更为中国AA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原告王某认为正是由于被告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其和亲生父母四十年未曾谋面,关系也只停留在血缘层面,见到其亲生父母时也已经是古稀老人,造成了人间莫大的悲剧。2018年,原告诉至某法院,认为被告医大四院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判决结果】

1.被告中国AA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

2.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本案距离案发时间已四十年,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结合本案,原告是在2017年通过DNA鉴定才得知被“抱错”,诉讼时效应当自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同时,根据社会生活经验法则,原告因不知权利受到伤害而无法主张权利,也应当属于本条第三款“特殊情况”之规定,即本案中权利的行使存在客观障碍,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迟诉讼时效,因此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期限的问题。

二、本案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如何承担责任?

父母对子女依法享有监护权、抚养权、教育的权利以及与此权利对应的义务,这种权利的基础一般是基于人类的血缘关系而来,属于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本案中王某所主张的侵权应当属于对自己人格利益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xx市总医院xx分院对案外人宋某某、谭某某的婴儿没有正确履行医疗管护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直接导致宋某某与谭某某交叉抱错孩子,造成本案原告王某与其亲生父母齐某某、谭某某之间权利无法得到行使,王某某、宋某某便成为了原告“养父母”,四十多年未见面的亲生父母齐某某、谭某某也只是停留在血缘上的关系,使得王某脱离了亲生父母的监护,客观上给两个家庭的亲子关系均造成严重损害,导致原告精神遭受严重损害,被告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及第八、九、十条之规定,本案中医院应当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应结合医院的过错程度、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以及案件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15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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