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雇主):
乙方(名称):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记录(聘用)乙方.
二。乙方同意毕业后为甲方工作。
三。甲方将乙方的工作年限记录(聘用)为年,工作地点和岗位为年。
四.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乙方的实际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人民币(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乙方提供相关福利待遇,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签订本协议前组织体检,否则以毕业体检为准。
七.甲方在招聘过程中提供的承诺内容的宣传材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在招聘过程中提供的自我推荐材料也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8.如果甲方介绍的信息严重失实,乙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免除责任;如果乙方提供的自荐材料内容严重失实,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免除责任。
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1.甲方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
2.乙方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依法服兵役,被聘为公务员,或被选派参加选调生、招生、西部规划、欠发达规划、三支一扶、社区服务规划等国家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
3.乙方在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X.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XI。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或条件,也可以协商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十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四。甲、乙双方协商后,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在乙方报到后一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乙方应积极配合。本协议关于工作期限、职位、地点、工资等的主要条款。应写入劳动(就业)合同。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甲方为乙方办理登记(聘用)手续后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一年中的月日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