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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每个人都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

2025-02-16 3

遗嘱,每个人都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

孙焕文 唐诗超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一、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也就是说,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立遗嘱时不存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干扰,因此,遗嘱一定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财产的独立处分权

三、处分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就是说,遗嘱处分的产只能是立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人的财产无效

四、立遗嘱时要给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人保留必要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因为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基本生活,如果不为他们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会给他们造成生存危机,因此,如果遗嘱中存在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内容,所涉内容将会无效。

五、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5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遗嘱有哪些形式?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遗嘱形式。

一、 公证遗嘱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公证遗嘱应符合以下要件: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为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重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办理。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想要将自己的财产做个安排,可以先写份遗嘱,再去做一下公证,将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二、自书遗嘱

《继承法》第17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该规定,自书遗嘱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

(二)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签名;

(三)必须注明年、月、日。

以上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是自己书写,因为有个人的笔迹为证。如果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争议的,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

(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

(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磁带及光盘存储材料、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

    录音遗嘱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二)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四)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五)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六)继承开始后,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只有符合以上要求录音遗嘱才能生效。

五、口头遗嘱

《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

(二)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三)订立口头遗嘱后,遗嘱人的危急情况一直到其去世时都没有解除(若危急情况解除,则口头遗嘱无效)。

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因此,在非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是应当订立自书、代书、录音遗嘱,**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鉴证。

上述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如果同时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文章分类: 论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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