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和借据有什么区别?贷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表现在不同的成立方式、持有文件的不同法律含义以及对是否已经还款的不同证明效力。以下网页供您详细介绍!贷款合同和借据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两者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借款合同和借据的成立(存在)表明双方就债权债务关系达成了协议。此外,一般来说,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和存在的。但是两者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
一,不同方式的建立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平等主体的组织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贷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订立一般由双方协商同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在正常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将重新开始履行,成立与履行分离。典型的银行贷款就是这样操作的;也有个别协议,合同立即建立和执行。
借条主要用于私人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达成协议并立即履行后,贷款义务人向对方支付贷款,对方立即向贷款人出示(设立)借据。也就是说,贷款人持有借据,这证明贷款肯定会发生。
可以看出,贷款合同的成立不一定与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贷款的支付)有关;然而,欠条的建立必须与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贷款的支付)相关。
第二,持有文件的法律意义不同
贷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从以上分析可知,持有贷款合同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但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以及双方达成的具体内容。
一般来说,只有一张收据是由借款人写的,并在支付贷款时交给贷款人。因此,贷款人(债权人)持有收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借款人收到了贷款。
因此,持有借据的法律含义不同于持有贷款合同的法律含义,可能会出现另一种不同的法律含义,见以下几点。
三、是否具有还款证明效力不同
借款是可以偿还的。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件都应该有还款时间(虽然在实践中并不清楚,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还款)。持有借款合同或收据对证明是否需要还款有不同的影响。
根据借据私用的一般操作程序,贷款发生(交割)时,债务人开具借据,并将借据交给债权人持有。当债务人偿还贷款时,债权人将把收据还给债务人。
因此,如果债权人持有借据,也可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贷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还款时间,持有可分为还款时间前的持有和还款时间后的持有。还款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还款时间之后仍然持有借据,则可以初步证明债务人未能偿还贷款,这构成违约(当然,这并不排除由于债权人违约而未能履行债务,所谓的代管就是为此目的而设计的)。因此,债权人在还款时间后的持有一般可以作为其主张的证据: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贷款合同,因为合同的持有不一定与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关,因此,持有贷款合同不能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贷款。即使等待时间已经在约定的r之后
贷款合同和借据有明显的区别,而持有所代表的法律含义是不同的,所以它们不应该是等同的。不仅是贷款合同,其他能够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都与到期票据有上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到期票据的作用和法律意义不能照搬到xx合同中。
在司法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持有借据来证明其后续债权,借据可以成立,履行举证责任,达到其应当达到的举证标准。但是,是否根据这一点来决定案件应进行质证,并应允许对方提出抗辩:
1.贷款已经交付给债务人;
2.债务人未能偿还贷款;
3.如果债务人未能在借据约定的还款时间之外还款,将构成违约(如果持有时间已超过还款时间)。经过质证和答辩,没有相反证据的(对方陈述除外),司法机关应当支持其主张。
然而,债权人不能通过持有贷款合同来有效地证明其上述债权。或者,你可以用借款合同和我的陈述立案作证,但一旦对方拒绝批准,司法机关不应支持其主张。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