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所辖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以“拆违代拆迁”是征收方的又一大拆迁套路,为了加快征收进程,省去和被征收人周旋的时间和精力,实践中常有征收方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以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由,逼迫被征收人接受极低的补偿的情况。
《真实案例》
原告周某在某村拥有一处合法房产。2017年3月8日,被告许昌市某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调查中认为原告于2001年至2002年间所建房屋未经许可,涉嫌违反有关条例规定,遂立案调查。2017年5月12日,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决定拆除原告违法建筑,并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原告对该决定不服,特别授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赵间东律师代为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深入了解事情经过,研究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2017年7月25日,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Z终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建房行为违法的认定无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建执罚决(2011)22号许昌市某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
本案说法: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贯彻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处理事务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另一方面,在实体上应当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无充分证据不得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决定。本案的胜诉在维护原告周某利益的同时,也对今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起到了督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