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境内外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活动如火如荼。分拆上市一般有助于已上市母公司突出战略定位、专注于主营业务发展,也有助于市场对分拆出的子公司给予更多关注、发现其独特的价值并相应给出更高的估值或价格。并且,分拆后的两个上市平台有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本文将结合境内外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及我们的项目经验,着重介绍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外上市、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香港上市以及美国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美国上市等情形,供读者参考。
一、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
境内外上市
(一)相关规则
1、分拆条件
(1)A股上市公司应符合的条件
a. 积极条件
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本规则所涉净利润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依据)。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b.消极条件
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2)所属子公司应符合的条件
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2、分拆程序
(1)审批程序
a.上市公司内部决策层面
董事会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分拆规则》、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等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董事会提案中有关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等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分拆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该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b. 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层面
(2)披露程序
(二)相关案例
(1)A股分拆A股上市
(2)A股分拆香港H股、红筹上市
分拆子公司H股上市,近期案例包括康德莱(603987.SH)分拆上海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01501.HK)H股上市、海通证券(600837.SH)分拆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01905.HK)H股上市、中集集团(000039.SZ)分拆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1839.HK)H股上市等。
本所经办的A股上市公司迪马股份(600565.SH)分拆东原仁知城市运营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2352.HK,简称“东原服务”)H股今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该项目中迪马股份和东原服务适用当时还有效的67号文完成了相关境内申报程序,境内外的其它总体流程和《分拆规则》中的要求类似:迪马股份履行的程序和上述A拆A案例中母公司的总体流程相似,东原服务就H股上市申请方面履行了包括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香港联交所等审核程序。
分拆子公司大红筹上市,除《分拆规则》(或当时有效的67号文)的规定外,长期以来境内企业分拆境外上市需要受制于97红筹指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的约束,A股上市公司分拆所属企业在境外上市,都会涉及证监会审批或无异议函,如果涉及满三年的境内资产,还需要取得省政府的同意。关于取得证监会无异议函没有具体的指引文件,但近几年分拆上市已有不少案例,例如交通银行(601328. SH)分拆交银国际(03329.HK)香港上市、泰格医药(300347.SZ)分拆方达控股(01521.HK)香港上市、复星医药(600196. SH)分拆子公司Gland Pharma印度上市皆取得了证监会无异议函。在境外上市一系列新备案规定出台之前,该指引继续有效适用。
除上述外,部分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外上市选择了小红筹的模式,该模式项下已不再适用《分拆规则》(或当时有效的67号文),而是通过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将A股上市公司境内或境外附属公司转让给已经搭建好的红筹架构,进而完成分拆和上市,因而实际上已经不再是规则定义下的“分拆上市”。近期案例包括中国平安(601318.SH)分拆平安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833.HK)、三六零(601360.SH)分拆360鲁大师控股有限公司(03601.HK)等。
本所经办的新华医疗(600587.SH)分拆其控股的境外子公司香港威士达至华检医疗控股有限公司(01931.HK,“华检”)于香港上市项目中,新华医疗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将其境外持股平台持有的香港威士达股权在境外转让给华检。转让后,香港威士达由华检全资持有,新华医疗通过境外持股平台获得部分华检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新华医疗方面需要履行省级国资委审批程序,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新华医疗所在省出台了一系列省国资委权力下放的政策措施,在有地方明确办事流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审批通过国有控股单位实际操作完成。
二、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
香港上市
(一)相关规则
1、分拆条件
(1)母公司上市满三年
(2)不影响母公司上市地位
(3)拟分拆子公司的独立性
(4)配额保证
2、分拆程序
(1)审批程序
a.上市公司内部决策层面
b.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层面
(2)披露程序
(二)相关案例
(1)红筹案例
(2)H股方式
三、美国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
美国上市
(一)相关规则及程序介绍
(二)相关案例
境内外证券市场的分拆上市一般都有较为专业、复杂的法律程序,随着《分拆规则》今年年初的施行以及未来境外上市监管新规落地,分拆至境内外上市的活动将受到更为明确的规范和监管,这也要求相关企业熟悉、了解相关法规并相应做好充分准备。希望本文可以为有分拆上市计划的主体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