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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的法律规

2024-12-01 2
根据劳务派遣法,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务派遣和劳务租赁,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向被派遣企业(实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务支付事实发生在被派遣劳动者与被派遣企业(实际用人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有三种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即劳动者)和实际雇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就派遣工人的职位和报酬达成一致。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扣除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定期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不工作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最低工资。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使用派遣工人。临时指不超过6个月的职位。派遣工人的人数不得超过其总就业人数的10%。
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没有类似岗位的劳动者,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具有相同或者类似岗位的劳动者的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变更劳动合同后,企业在变更生产、进行重大技术创新或者调整经营方式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形势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派遣期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长,直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一)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未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返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非工作期间按月支付最低工资。对退回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在重新派遣时,应当保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在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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