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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结婚,又与同事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2024-11-24 0
      张某(女)结婚3年,在郑州市某公司做销售员,由于业务上的相互帮助等原因,与公司同事赵某(未婚男)很快陷入爱河,双方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且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5月21日张某丈夫黄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与赵某的婚姻无效。张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如何界定?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张某与赵某的婚姻应属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的情形做出了列举行性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属于重婚,所谓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并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尚处于存续期间;如果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由于自然原因消失,譬如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即婚姻不再存续。“又与他人结婚”,包括登记结婚的,也包括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必须是持续、稳定的生活,即事实上形成了夫妻间的扶养、照料关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即事实婚姻。在这里要说明的是,民法上现在不承认、不认可事实婚姻,但刑法依然承认、认可,即便是事实婚姻的重婚仍可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何理解呢?笔者认为,行为人自己无配偶,俗称单身,或者自己有配偶,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包括登记婚姻、事实婚姻),这种婚姻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属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上述案件中,张某有配偶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进行二次登记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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