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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辱骂可维权 “骂死人”要担法律责任

2024-11-07 0

市民付先生因停车费与物业管理员发生口角,致管理员突发脑出血身亡,死者家属诉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付先生赔付3万元。近年来,伴随着言语相争惹出命案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那么,辱骂者在法律上是否要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法律界人士指出:辱骂他人行为可根据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或情节严重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若发生“骂死人”或“气死人”的严重后果,骂人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1:拒交停车费 “骂死人”判赔3万元

肖某是兰州振玺物业公司的员工,负责小区停车场收费工作。201147日晚9时许,该小区住户付先生驾车欲驶出小区时,因拒交停车费与肖某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此时,肖某的妻子魏某外出回来,见此情景便上前劝阻,不料却遭到付先生的辱骂。次日凌晨2时许,魏某突发意识不清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魏某的家人认为,付先生的辱骂行为是导致魏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遂将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7万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发生争执后,均不冷静对待处理,相互争吵,为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付先生对本身就患有疾病的魏某造成一定的精神刺激,诱发魏某所患高血压症状发作。付先生的行为与魏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10%赔偿责任。判决付先生赔偿魏某家属精神损害金、死亡赔偿金等3万元。一审宣判后,付先生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阶段。

案例2:抢座位一人猝死 家属索赔13

2011109日上午8时左右,南京市民李先生准备到市第一医院去检查身体。在秦淮区大明西路公交63路车总站乘坐公交车时,遇到同样乘车的范先生。范先生先上车,自己找个位子坐下来,同时用右手遮住相邻的一个位子,准备留给同行的80多岁的老母亲。身体不适的李先生在范先生后面上车,见到范先生旁边有空位,也想坐下来。用手遮住位子的范先生见李先生要坐这个位子,坚决不同意:“这个位子有人要坐。”

“一个人,哪有占两个位子的道理?”李先生没有理睬,还是坐了下来。为此,双方发生口角。范先生认为,李先生不尊重老母亲,当即辱骂了李先生。争执中,坐在位子上的李先生被骂得突然昏厥。同车乘客告诉司机后,司机报警,同时向120呼救。李先生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李先生为心脏病突发导致猝死。

李先生的妻子徐女士认为,范先生骂人在先,对丈夫的猝死有着间接责任,应当承担30%的责任,要求范先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1348日,南京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案例3:

一头牛引发纠纷 “气死”同乡赔偿8

2011年末,牡丹江市西安区村民李玉芝将自家的牛拴在村民何壮弟弟家的苞米地里。何壮看见后,便解开绳子把牛轰走。李玉芝看见后,便叫老伴吴华强去把牛牵回来。何壮在回家的路上碰到了去牵牛的吴华强,便骂了一些难听的话。吴华强与何壮吵了几句便回家了。此时,村民王吉强看见吴华强牵着牛从另一个方向正往家里走。正当王吉强绑自家的牛时,回头发现吴华强趴在了地上。王吉强将吴华强翻过来以后,吴华强半睁着眼睛,但不能说话。李玉芝闻听此事后,立即打了120,可是急救车赶到后,吴华强已经死亡。双方发生诉争。

牡丹江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何壮将吴华强家的牛放跑,并对吴华强恶语相加,是引起其死亡的诱因,被告应对吴华强的死亡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故判令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判决骂人者赔偿死者家属8万余元。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 宾: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成阁

主持人:一旦发生骂死人的事件,骂人者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周文杰: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属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辱骂他人一般被认为是属于不道德和不文明的行为,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辱骂者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辱骂者是否存在过错,因为民法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如果死者家属能够证实辱骂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辱骂者需要承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张成阁:一般情况下,“骂死人”可分两种情况,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因此,当事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判决受害人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怎么解释呢?

张成阁:受害人自身存在潜在心脏疾病,这对任何一方来说,并无过错可言。而“吵架”只是人的一种情绪发泄方式,矛盾双方发生口角是经常有的事,也上升不到侵权的高度,但是这两者叠加起来,就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对于行为人来说,因为不了解对方的疾病,这种后果是难以预见的,但对于受害人来说,这种后果则是容易预见的。所以存在潜在病情的人更要对自己负责,在法律上有更大的谨慎义务,如果无视自己的疾病而与他人发生争执,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周文杰:受害人之所以被“气死”,是因为受害人自身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遭受精神刺激的疾患,这属内在原因,而被他人“气”只是诱发受害人疾病暴发的一个“诱因”。所谓诱因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能够诱发某种损害结果产生的行为,诱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只是一种外在的、非本质的联系。两种原因共同作用才造成了损害后果。

主持人:若遭受辱骂,该怎么维权呢?

周文杰:如果遭到辱骂,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维权。被辱骂,可以先向对方提出口头警告;如果对方置之不理,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如果对方多次对自己进行辱骂,使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在查实后可对辱骂者进行治安处罚。如果对方辱骂的情节比较恶劣,使自己的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则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对方构成侮辱罪。

张成阁:在生活中遇到纠纷或引发争吵,应当保持理智,得理之处且饶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如果遇到被辱骂,当事人首先要清楚地记住那些对自己刺激最深的话,可以录音或录像。同时,让当时在场的人为自己作证;其次,当事人应取得被侮辱后身心受到伤害程度的证明,如果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一定要向法院提供。同时也劝诫骂人者,勿图一时痛快,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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