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拆迁案例:补偿协议已签房屋已遭拆除,补偿协议居然被撤了!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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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过程中,好多被征收人因各方面的原因,在签署补偿协议后都会想着能不能再反悔,撤销自己已经签下的补偿协议.接下来,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解读这方面的相关问题.【案情简介:未腾空房屋即遭强拆】祝先生是浙江省衢州市某村的村民.2012年从本村其他村民手里买了一处房屋,并签署了房屋转让协议书,房屋用于石材加工经营,经济效益可观.2018年,镇政府因351国道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祝先生的房屋.2018年4月24日,镇政府在未对祝先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性质进行调查、未对土地进行补偿、违背祝先生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祝先生签署了补偿协议.后祝先生的房屋在未腾空移交的情况下就被镇政府强拆了.祝先生一时间感觉自己貌似被欺骗了,经营收入也没有了.后经熟人介绍,祝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律师办案过程:补偿协议竟因这一漏洞遭撤销!】律师在了解祝先生的情况后针对已经签署的补偿协议,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祝先生与镇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主要围绕"1.补偿协议的签订并非祝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2.补偿协议对房屋的性质认定错误、补偿过低;3.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数额未包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缺项严重;4.补偿协议中补偿数额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合法"等要点进行发言.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偿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情形.该协议中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系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所确定,故祝先生认为协议对房屋性质认定错误及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属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争议,该争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驳回了祝先生的诉讼请求.祝先生不服,在律师的指导下,向中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开庭审理前,律师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的材料以及祝先生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发现原来祝先生的房屋根本未在351国道征收范围内!且祝先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性质一直为国有土地,而补偿协议中却未明确土地性质,并将祝先生房屋认定为农业生产设施用房,补偿协议的签署明显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后中院组织开庭,律师除了一审开庭时的观点外,又补充、重申了以下几点"1.祝先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未在案涉351国道项目的建设、施工范围内,镇政府存在欺诈行为;2.祝先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性质问题:祝先生房屋原系镇政府的水泥厂,后经几次转让,辗转到祝先生手中,属于镇政府的国有资产.那么,其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也就是国有土地.镇政府一直否认,但却未提供证据证明.但该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看待:如果系集体土地,应当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如果系国有土地,应当有市、县级政府下发的征收决定公告.然而,从351国道项目征收开始,祝先生既未看到集体土地的征地批文,也未看到国有土地的征收决定公告或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在此种情况下,镇政府却以征收名义胁迫祝先生签订补偿协议,明显存在欺诈行为;3.补偿协议对祝先生房屋的用途认定错误:祝先生房屋一直用于石材加工经营且经济效益可观,也取得了营业执照,系经营性用房,与农业生产无任何关联,显然并非农业生产设施用房."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祝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撤销被诉补偿协议,责令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祝先生履行补偿职责.【案件分析:能否撤销、变更补偿协议必须个案分析】本案系撤销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被诉补偿协议是否合法.该协议系以土地征收为由,对涉案房屋进行补偿.但协议仅仅约定涉案房屋补偿款,未就房屋占用土地性质及各组成部分补偿标准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同时,祝先生的房屋是否在351国道征收范围内,能否以351国道征收名义签订补偿协议也是存在疑问的.所以,补偿协议不具有合法性,有必要予以撤销.因为祝先生的房屋已经由镇政府依据之前签署的补偿协议强制拆除,所以法院未判令镇政府重新与祝先生签署补偿协议,而是责令镇政府依法就案涉房屋对祝先生履行补偿职责.这一判决结果无疑有力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最后,李顺华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广大被征收人,面临政府的征收,如果补偿标准太低,不足以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水平或者长远生计,且涉案项目所需的基本依据(如征地批复、征收决定等)根本看不到,那么一定不要同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点,要积极主动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签约后想着撤销、变更,虽然存在机会,但难度也着实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