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侵害专利权、技术特征等同、合法来源抗辩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销售者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未构成侵权。同时,销售者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无证据显示其知道或应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权,因此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基本案情】
佛山市必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折叠式童车”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必某公司发现张某销售的三轮音乐小童车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且张某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因此驳回了必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必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且有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同时,张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无证据显示其知道或应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权,因此张某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及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关于侵权判定,法院采用了“技术特征等同”的判断标准,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定技术特征,且不存在等同特征,因此未构成侵权。
其次,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必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知道或应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权。这一点对于销售者而言非常重要,因为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无过错,即使其销售的产品最终被认定为侵权,销售者也可能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