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外人执行异议、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到期债权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的权益性质及其对执行标的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虽然在承接工程的行为上存在违法性,但其对工程款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的权益足以排除执行,法院不应支持其他债权人对工程款的执行请求。
【基本案情】
重庆宗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申公司)与张远利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三局)之间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宗申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宗申公司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实际施工人张远利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不具有法定优先性,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张远利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了中城投三局的工程,但因缺乏资质,合同被认定无效。尽管如此,张远利仍被判决有权要求发包人西永开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宗申公司则基于与中城投三局的保理合同,申请冻结了中城投三局在西永开发公司的应收工程款。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远利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款享有民事权益。宗申公司与中城投三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保理合同,与案涉工程无关。因此,宗申公司对案涉工程款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宗申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与融资租赁公司的权益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审慎态度和对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
首先,本案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的权益性质。根据建工解释,实际施工人虽然在承接工程的行为上存在违法性,但其对工程款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这种保护是基于对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工程款实际投入的补偿。
其次,本案涉及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宗申公司基于保理合同对中城投三局的债权申请了财产保全,但法院认为,由于张远利对工程款的权益足以排除执行,宗申公司的执行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这表明,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不会仅仅因为财产保全的申请而支持执行。
最后,本案还涉及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问题。法院认为,该规定中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应指张远利依据中城投三局的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生效判决,而本案中的判决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因此二审判决未适用该条规定并无不当。